在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疾控中心主任一职期间,刘小雨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区疾控中心的名义与某公司合作经营美容等业务,造成国家损失多万元,海淀法院一审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小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海淀检察院抗诉认为,刘小雨曾将区疾控中心开展卫生监测服务所得收益万多元,以工资、奖金和提成的方式分发给单位职工,这一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
与美容院合作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刘小雨一案,检方指控其犯数罪,其一是滥用职权罪,其二是私分国有财产罪。
滥用职权罪方面,检方指控,年12月,刘小雨在担任石景山区疾控中心主任期间,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区卫计委审核和区财政局审批、没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区疾控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商贸公司合作经营美容等业务,为该公司提供装修、经营场所、设备等。
后因经营不善、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合作范围超出疾控中心业务范围等原因,双方于年11月终止合作,石景山区疾控中心因装修改造、赔付该公司损失等,共造成损失多万元。
私分国有财产罪方面,检方指控,年至年6月,刘小雨在担任石景山区疾控中心主任期间,经疾控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将疾控中心对外合作所得收益和疾控中心在石景山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开展卫生检测服务所得收入入账到石景山区预防医学会账户,用于给疾控中心员工发放奖金、提成等支出,共计0多万元,其中,给员工支出工资奖金劳务提成共计万多元。
海淀法院认为,刘小雨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海淀检察院指控刘小雨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然而,对于私分国有财产罪的指控,海淀法院却未予支持。
海淀法院还认为,鉴于刘小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当庭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庭后提交悔罪书、真诚悔过,综合其系初犯、偶犯及再犯风险较低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刘小雨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将万元分给员工符合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性
海淀检察院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刘小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述涉案钱款万多元系“卫生监测费”,属于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应当上缴国库,故该收入系国有资产,且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刘小雨将该收入分发给单位员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部分支持抗诉,认为刘小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为万余元。理由是由于石景山区财政局出具说明,相关“卫生监测费”中的15%留存财政,剩余部分作为石景山区疾控中心的次年成本,故前述钱款中的万余元属于国有资产。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涉案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以及处置涉案资产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北京一中院认为,石景山区疾控中心对外合作所得收益以及在辖区外开展卫生检测服务所得收益0多万元系国有资产,但北京一中院认为,区疾控中心处置前述国有资产并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一是上诉国有资产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石景山区疾控中心将前述国有资产入账至石景山区预防医学会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但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北京一中院还认为,石景山区疾控中心将前述国有资产中的多万元以工资、奖金和提成的方式分发给员工,符合该单位系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属性,客观上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除此之外,北京一中院认为检方“多万元”和“多万元”的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均不周延。
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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