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邓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邓某系吉林市鸿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行贿罪,于年2月20日被靖宇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6日被靖宇县监察委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年4月26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11月20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与时任吉林市龙潭区区委书记的魏某结识后,为能得到魏某帮助承揽工程,于年至年间,无偿为魏某装潢位于吉林市江南壹号花园小区C5号楼1单元30层号房屋及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30号楼3单元号房屋,花费75.万元。因吉林市鸿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问题,魏某帮助邓某挂靠吉化北建公司,办理招标手续,为邓某承揽了龙潭区档案馆装修工程与龙潭区司法大厦装修工程。
年3月,魏某被任命为吉林市副市长后,邓某为承揽到吉林市住宅小区照明工程,于年5月向魏某行贿10万元。魏某帮助邓某承揽到弃管小区照明工程后,邓某为感谢魏某,于年9月间又向魏某行贿20万元。
年10月间,邓某以魏某女儿结婚为由,向魏某行贿10万元。
据吉林省纪检委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上文中的“魏某”是曾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副厅长魏连章。
公开资料显示,魏连章,男,汉族,年10月出生,吉林市人,年7月参加工作。年8月,任吉林市丰满区委常委、副区长;年5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年12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副书记、区长;年7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区长;年8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年12月,任吉林市副市长、龙潭区委书记;年3月,任吉林市副市长;年9月,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年6月发布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魏连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魏连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工作失职失察;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魏连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异化,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据新华社消息,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魏连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魏连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魏连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副区长,吉林市龙潭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年春节前至年2月,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期间,于年5月,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授意相关人员提高政府回购江岸龙苑小区回迁房的回购价格,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万余元。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魏连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办案机关已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全部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吉林省纪检委网站、新华社)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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