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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而取危,贪权而取竭。”贪婪是人们心中最难拔除的恶种,也是骗子犯罪的根源。人人都想要一条走向成功的捷径,可人生本就没有捷径,大多数时候所谓的捷径都是骗子的套路。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冰冷的,一旦事实清楚,骗子的最终归宿就是监狱,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和犯罪治理效能,促进治安稳定,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若骗子自愿认罪,他能否得到从轻处罚呢?

案例分析:

年,北京石景山区审理了一桩诈骗案件,被告为邱某。邱某谎称自己是凤凰卫视北京节目制作中心主任,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郭某,以给他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郭某4万元人民币。

之后,他又给自己伪造了一个身份“程某”,以土地开发为名,和曹某签订合同,伙同豆某诈骗曹某15万元。

还伪造凤凰卫视北京节目制作中心和香港凤凰卫视有限公司2枚公章及其他证件,以“程某”的名义和孙某签订协议,骗取孙某5万元。

加上其他诈骗事实,邱某累计诈骗金额29万元,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代其退赔了人民币14万余元。归案后,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当庭自愿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从宽处理吗?

首先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量刑与此类似。

29万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两罪并罚他的量刑会在三年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邱某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且他退赔了部分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所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5年。

法律在线:

自愿认罪和自首的情节看上去极为相似,但两者是有所不同的。自首的认定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亲友相劝陪同投案、委托他人或以电话信息投案、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等都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中的嫌疑人除了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主犯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才算自首。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如果罪行极为恶劣,如陕西张扣扣案件,他以复仇为名犯故意杀人罪,导致3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虽在追捕途中投案,但社会影响恶劣,最后依法被判处死刑。

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认罪要在法庭上或是侦查、起诉阶段,二、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三、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对于侦查阶段,即国家机关还没有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时,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国家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应根据自愿认罪的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侦查阶段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定上又反口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和自首一样,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即便当庭认罪,也无法减轻罪行。

不管是自首还是自愿认罪,都是法律的人性体现,中国有句古话叫: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能够悔悟自己的过错,才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当然人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让盛世稳定,海晏河清,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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