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将房屋登记变更为初始状态;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石景山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一名下。二被告于年9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并将该房产变更至被告二名下。被告一于同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在年开庭时原告才知道该房产已被转移。二被告私自签订赠与合同,被告一无权处置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二被告恶意串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霞、被告周某娟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诉争房屋赠与周某娟是周某文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文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赠与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赵某霞和周某文年6月登记结婚,年12月11日周某娟出生。周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她人,年12月与婚外情人生一子周某昂,在长达17年时间里刻意隐瞒,挪用财产为婚外情人和孩子支付高额生活费用。年3月赵某霞才知道婚外情人林某丽和非婚生子周某昂的存在。
周某文和赵某霞协商同意把石景山的房子以口头赠与的形式赠与给周某娟。在赠与前和赠与后,原告不仅知情而且是同意的,不存在赵某霞和周某娟恶意串通的情形。二、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楚证明诉争房屋在过户前,赵某霞和周某文有次谈话,周某文明确同意认可赠与的方式,而且在过户之后,通过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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