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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内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书》,内容为: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共同所有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仅有居住权,同时男方还房贷,并配合女方变更房产手续。……同时还对其他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问题来了,现因男方问题离婚,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财产应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夫妻婚前或者婚姻中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首先,本案中的《婚内协议》并非《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不生效。

其次,《婚内协议》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非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单方赠与可撤销情形。

然后,《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家庭关系及婚姻感情情况综合考虑,协议对婚内共同财产-含房屋权属进行处分,虽然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内协议》合法有效。

应当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即:房屋产权应当归女方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但是男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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