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召开的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两部门根据该区“”举报投诉中涉及窨井的相关数据以及对裁判文书网相关诉讼数据的调研,提出包括窨井在内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发出司法建议。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陈石磊介绍,此类案件反映出窨井吞人伤人事故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动产设施及附属物脱落致害”“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中涉诉概率大、堆放物致害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占比较高等突出问题。而新编纂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规范进行了继承和修正,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十章规定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从建筑的建设及维护、高空抛物致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规范体系。

窨井吞人伤人频出民事纠纷还涉多种罪名

多部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全国窨井“吞人”、伤人案不时发生,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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