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奖补,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需要在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奖补及申报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一、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奖补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国际市场考察、线上国际展会、改善融资服务项目支出金额可小于1万元);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费、资信产品购买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二、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拥有境外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组织外贸企业培训且内容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其中,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融资、信保等服务的企业及其他承担外贸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3号)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三、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流程
(一)企业注册申请及变更申请(两个网站同时注册、随时受理)
1.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
登录(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右下方商务专题(外贸稳增长)-外贸企业库(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联系所属区商务局(注册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请联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进行网上确认(一般外贸企业无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双自主”企业资格者需要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
完成在线注册后,注册地在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市商务局进行确认;注册地在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朝阳区及顺义区的企业,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所属区商务局(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区商务局”)进行确认。市、区商务局确认后在申报系统上进行公示。注册后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留存、原件查验后退回)清单:
(1)企业注册登记表(项目申报系统打印);
(2)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3)营业执照(副本);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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