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政府网9月24日发布《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规定》,规定明确,管理范围内,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附属设施应实行专人管护、全天保洁,做到整洁美观、功能齐全、通行安全;照明、排水等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摆摊设点、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
附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年-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始终保持庄严、沉稳、厚重、大气的形象气质,充分发挥展示大国首都形象和中华文化魅力的重要窗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遇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长度范围为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东西向延伸,向西延伸至首钢地区、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脉,向东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运河、潮白河水系;宽度范围为南北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包括主路、辅路、便道、沿线南北两侧各路口延伸至第一个断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核心区域为东三环国贸桥至西三环新兴桥之间(含天安门地区)。
第四条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按照市级统筹、行业管理、属地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建立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审定有关管理规范标准。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政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责任;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园林绿化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四)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其中,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公交设施,由市公交集团或所有权人负责;在轨道交通管理范围内的站外既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五)道路照明由路灯管理单位负责,景观照明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七)施工中的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由区政府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政府委托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条 将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南北两侧建(构)筑物新建、改建、修缮项目管理和外立面审核把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管理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其精致整洁,无污迹、残损、脱落、变色等。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外立面破损、脱落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装饰、装修。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确需改变的,应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建(构)筑物顶部应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并保持整洁。现有空调机应隐蔽化设置;防盗窗、雨棚等应与建(构)筑物外立面景观相协调,无污迹、锈蚀、残破等;未达到要求的,应逐步改装或拆除。
(四)建筑物应根据建筑风格,在顶部或门前设置旗杆及底座,其位置、尺寸、样式要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有关要求悬挂和撤除节日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
(五)城市景观、雕塑等构筑物,应与长安街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定期开展清洗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修复。设置城市景观、雕塑等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
(六)负责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托专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代为清洗、粉饰等,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
(一)道路(包括主路、辅路、人行步道等)应按照一级标准精细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障碍设施等整洁完好,无破损。
(二)每日安排专人巡视道路,发现影响通行安全的道路病害,及时予以修复;遇掘路施工时,应在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三)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附属设施应实行专人管护、全天保洁,做到整洁美观、功能齐全、通行安全;照明、排水等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摆摊设点、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
(一)园林绿化应按照特级养护标准精细化养护管理,根据季节合理搭配园林植物,保持四季良好的景观效果,做到园林植物生长健壮、树木树冠枝形美观、无枯枝死杈;绿篱等修剪及时,做到枝叶茂密、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内无杂草。
(二)绿地园路、座椅、路灯、井盖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三)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随产随清,做到绿地整洁,无杂物,无树挂,无堆物堆料、废弃物,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影响植物生长和养护管理的情况。
(四)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精致精巧。
(五)遇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按照有关要求在天安门广场、东单、西单等重点区域设置主题花坛。
第十四条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管理
(一)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公交设施以及邮筒、电话亭、路名牌、指示牌等,交通附属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市政附属设施包括通信、电力等各类箱体、杆体、井盖等。上述设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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