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12月29日上午10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难点、要点进行通报。为优化营商环境,盘活不良资产,石景山法院积极解决执行过程债权转让问题,通过执行裁决手段审查变更申请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债权转让行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通报会现场。图源石景山法院据悉,债权转让作为资产流动的一种方式,具有盘活资金、助力市场消化债务的作用。债权转让如果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则需要特殊的审查程序,因为实现债权的过程中有司法公权力的参与,申请人将债权转让意味着执行权的转让和申请人的变更,而这又与执行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甚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息息相关,所以执行程序中需要将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纳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慎审查。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高雪林介绍,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为86件,变更申请人包括公司和自然人,其中中小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案件为75件,占比87.2%。关于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案件的审查难点,高雪林提到,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债权转让能够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债权转让背后法律关系和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错综复杂,涉及多个债权债务的债权转让关系较难厘清,对债权转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判规则不明确,变更申请人审查程序与执行程序缺乏规范衔接流程。石景山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高雪林。图源石景山法院高雪林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债权转让问题要考虑执行时间点,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权已转让,受让人可凭生效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人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及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直接做申请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若债权转让在执行实施阶段发生,则须由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是否允许变更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对第三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异议,石景山法院会依法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可第三人执行启动权的认定。假如被执行人提出的是对清偿数额的异议,法院就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生效等情况,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高雪林补充道,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转让主体利益,维护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秩序,石景山法院通过做好执行审查与执行实施衔接、审查转让标的债权的性质、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做好变更申请人的审查措施。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审查不仅关系到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身份适格性的确定,更是促进不良债务在市场经济的流动,严谨公正的审查措施有助于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市场经济活力,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石景山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审执主业,强化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为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法治力量。编辑杨海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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