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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日,受泉州市泉港区某村民小组的委托,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正式代理该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和回批地履行的纠纷案。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充分发挥多年办理土地纠纷案件的专业、经验、团队优势,通过法律途径,全力以赴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村小组的代表介绍,几年之前,政府征收该村集体土地,该村民小组有一块面积几亩的边角土地不属于征收红线范围内,但政府一并进行了补偿,之后没有使用这块土地,仍然留给村民小组使用。

后来,该村的村干部占用这块土地,在没有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会所。该村小组的村民认为,村干部私自占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建设会所,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村小组集体的利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另外,当年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时,与村民小组签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政府征收完成后,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用于村民小组建设使用,但是,至今,政府承诺的建设用地一直没有划拨到位。

村民小组的代表们通过快手得知,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于是支付咨询费邀约律师到当地面谈。

由于该案件时间跨度长,案中有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收到村民小组支付的咨询费后,京尚律师事务所派出经验丰富的原江主任律师到当地与村民代表当面沟通。

受疫情影响,原江主任律师经过多地辗转,几日隔离,与村民代表见上了面。在现场实地考察并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后,原江主任针对该案件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原江主任除了解到村干部修会所违规占地的情况外,还获得了当年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土地未履行的情况,打开了该案十分重要的一个突破点。

村民代表在与原江主任充分沟通后,一致认为原江律师的分析和维权方案十分全面,也非常信任原江律师的专业能力,于是当场决定委托。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承办阶段,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将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全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达成“重托所系,义不容疏”的执业目标。

(图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京尚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承办律师原江律师简介:

原江律师,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原江律师从业近二十年,累计参与或主办全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矿山关停等案件余件,具有丰富的征收拆迁维权实践经验和过硬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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