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联合召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石景山法院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较多的风险类型及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石景山检察院针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刑事部分的问题作出相关法律提示和解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就涉窨井盖及公共设施安全问题,结合辖区“”举报投诉中涉及窨井的相关数据、裁判文书网相关诉讼数据调研及审判实践、近期工作成果等材料,总结梳理了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领域中社会运行存在较多的风险类型及突出问题。
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
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介绍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民法典》及审判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
1
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动产设施及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案件及“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中涉诉概率大
2
“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案件、“地下工作物损害”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领域
3
“妨碍通行物品致害”案件中常伴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
5
其他相关问题
1.堆放物致害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突出
2.林木致害案件中被告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司法审查思路
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往往涉及到责任的分担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
民二庭庭长施舟骏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就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的思路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介绍了该院积极探索的“类案检索”机制所建立的“以法官自主检索为原则,以当事人检索为辅助”的双轨道检索模式。
1
归责原则
此类案件在体系上主要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以减轻受损害人的举证负担,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在诉讼中,至少要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身的“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原告因自身存在过错且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也具有原因力,则需要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对责任进行划分。
2
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责任类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其各自承担责任的类型既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责任”,也有“管理人等主体的补充责任”。
因涉及主体众多且往往涉及到责任的分担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为统一裁判尺度,石景山法院积极探索“类案检索”机制,建立“以法官自主检索为原则、以当事人检索为辅助”的双轨道检索模式,按照审判流程标准化要求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障裁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案件结果的妥当性。此外,深入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相关建议
主持人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
为更好地帮助公众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避免今后侵权事件发生,石景山法院从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公民个人、法律救济角度进行了法律提示。
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于不动产建设、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等领域,政府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审批,选取有资质的施工主体,从源头上管控物件致害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在高空坠物等纠纷领域,公安部门要适度介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
建议各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预警平台,加强前端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一方面在建筑物的维修、维护及隐患发现等环节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已经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高空抛物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置上,应当采取主动的、相当的措施。
3
公民个人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尽量避免前往危险区域,尽到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附近时,应留意相关警示标识,做好个人防护;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相应的保护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4
法律救济上要注重“民—行—刑”的协调和衔接
受损害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赔偿;如相关损害系因相关行政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而引起,也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物件损害如在高空抛物、“窨井吞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触及刑法的事实时,应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发言人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广静
石景山检察院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发言人石景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曹丽薇
此外,《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该类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以盗窃窨井盖为例,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石景山检察院还介绍了“公益随手拍小程序”。公众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可随时使用该程序进行举报。
供稿
石景山法院
图片
刘洋
编辑
李雪洁姚日辉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4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