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统筹协调推进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按照“扩大试点、独立险种、低水平起步、责任共担”的思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7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京医保发〔〕30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建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医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三条参保对象:石景山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保障范围: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五条筹资标准及方式:扩大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元/人/年。每年10月—12月为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每年1月—9月为零散参保期,缴纳当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零散参保期人员为集中参保期未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员和首次参保的参保人员。
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城镇职工单位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按年缴纳,由财政和个人共同分担。城乡居民财政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政府财政补助划转,个人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个人按年度缴纳。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待遇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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