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对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调查分析,发现主要存在案由类型多样多变、涉及分割财产的类型多样复杂、逃避财产分割手段多样隐秘等特点。不少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了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便使用多种方法转移婚内财产。
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房产、车辆至第三人名下,或与第三人投资开办公司或购买股权,或向第三人赠与特殊时间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巨额红包(例如、等)。
又如,在分家析产中,享有继承权的男性与其亲属私下沟通,拖延分割遗产至离婚后再行分割。
再如,根据北京拆迁房屋登记政策,征收安置房屋若干年后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方以此故意隐瞒征收房屋,待离婚后才完成房屋登记。
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存在着调查取证难、财产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财产价值确定较为复杂、当事人对法律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和感性认知等问题和难点。据了解,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留存意识不强,加上目前财产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掌握家庭财政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交有利的证据线索,尤其体现在从事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方面,很难掌握丈夫在外的全部收入线索,因此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以及调查取证工作。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例如,发现对方转存财产至他人名下的,可将互相承认的对话或是书面材料作为一方恶意转存的证据;发现对方赠与第三人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和时间记录;发现对方隐瞒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可在工商部门调查持股比例和股权购买情况等,及时掌握股权的相关信息和变化。
内容、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5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