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房价的时代,婚房已经成为两个人和两个家庭必须讨论的重要话题。但是,这个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否则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和平均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法院认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会平均分割。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不同?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是否能多分?按揭贷款该由谁来还?离婚时,共同还贷款部分的增值如何计算?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小丽和大军准备结婚,他们的父母商量婚房的问题。大军家出资万,小丽家陪嫁40万,在他们所在的二线城市购买一套万的房子,还需要装修、买车和家具等。大军家提出,无论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由大军家出资购买房屋,小丽家用40万购买车和家具,但要求房子写大军一个人的名字。

小丽不理解这种方式的结果。如果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大军名下,那么这是大军的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买的房子只登记在大军名下,那么这算是大军父母的个人赠与,只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才算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婚前买的车、家具和装修是小丽的个人财产,但这些东西往往会立刻贬值。婚后买的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这条法律的制定考虑到了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情况。父母不好意思直接写书面协议,也担心子女离婚会导致财产流失。因此,法律规定,父母可以将房屋写在自己子女名下,表达这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房子以外的东西价值一般不大,仍然遵从原来的原则,即父母在婚后给小两口买的东西,不管写在谁的名下,一般都视作对双方的共同赠与。

作为小丽的律师,我提出两个方案以保障小丽的利益。

第一个方案是双方家长共同出资买房,大军家出资60万,小丽家出资40万,共同拥有房产,车辆和装修款由大军家出资。

第二个方案是房子上大军家出资70万、小丽家出资30万,或者大军家出资80万,小丽家出资20万,余下的款项共同用于购买车辆和装修。最终,双方选择了房产三七开,装修款也三七开,既彰显了大军家的大度,又保障了小丽的权益。

这个案例解答了五个关于婚房的问题。

婚前和婚后买房有不同的财产归属。

一句话总结:婚前买的,基本都是个人财产,婚后买的,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果是全款或只写一个人名字,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写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

首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共同财产通常会平均分割,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对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进行不平均分割。此外,父母出全资购买的房屋只写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而出首付款后写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则需要考虑两口人共同负担贷款的情况。

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不同?

一句话总结: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太大。如果是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不大。

1.婚前:婚前买的房子,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至少首付部分是个人财产。写的如果是两个人的名字,在同居期间就已被认定为共有房产了。

如果自己出钱,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呢?例如有一个网友问我:我女朋友有购房指标,我们家里出的钱,在结婚前就写了她的名字,后来结婚了,如果我们离婚了,怎么分割?

在法官给律师的课程中,石景山区的法官是这样答复的,如果你是霍启刚那样的富有家庭,在和郭晶晶结婚前,就买给郭晶晶一套房屋,写的是郭晶晶的个人名字,我们法院就会认为是你们霍启刚家有钱,就想在婚前赠与郭晶晶一套房子,会认定这套房子是郭晶晶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你们是很一般的家庭,买了唯一一套房子,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就是为了两个人结婚用的。那很可能就判决为夫妻共同的房产,判决平均或者多分给出资方一些,但是具名而不出钱的一方,肯定是能得到部分房产的。

2.婚后:婚后买的房子,一般来讲,无论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说,我房产证上可是写的“单独所有”的呢,“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也不影响这个房屋是在婚后所购的。

如何将婚后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

首先,夫妻可以签订财产约定,明确该房产只归属一方所有。

其次,如果该房产是由父母全款购买的,并以子女的名义登记,可以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过,一些人认为这不公平。毕竟,父母提供了首付并每月还贷款,那么为什么父母提供全额资金就能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呢?这是有争议的。不过,如果父母的资金是以固定数额每月打入还款账户,且子女没有向父母赠与财产,那么仍可以将该房产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父母提供了首付并且小两口一起还贷,那么该首付部分能否按照比例视为赠与子女呢?这有可能。在法官做出裁决时,会考虑出资情况,并根据实际贡献比例做出涉案财产分配。

谁付首付和还贷款,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而言都不是绝对重要的。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房子,房产及增值部分属于付首付的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子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谁付款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是自己或者自己家庭的财产付的首付,分割时可以证明自己贡献大,从而争取更多分配。如果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各自挣得的钱为个人财产,那么谁还贷款也无法改变这一约定。但是,如果是父母出的首付并由他们还款,这可以争取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还贷款的部分,就算是父母出的钱,也很难认定是父母所还的贷款。因为钱这个东西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父母给了钱,谁能证明就是拿来还款的钱呢?说不定小两口给花了,又用自己挣的钱来还的贷款。

很多人询问,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姻期间一起还贷了几年,离婚时应如何计算增值部分归属问题?法院在判决案例时,常常采用以下公式。根据这个公式,首先需要找出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用这个价值除以当初购买该房屋的成本,得出该房屋的增值倍数。用这个倍数乘以夫妻共同还清的所有贷款总额,再将结果除以二,就能计算出应该分给另一方的贷款及增值部分。

当然,不同法官对于此公式的解释存在差异。有的法官认为成本应该包括已经支付的利息,而非购买价加上全部应支付的利息。另外,有些法官认为,在计算增值倍数时,应该使用房屋当时的购买价,而非现在的市场价值。因为,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与结婚的时间相隔较久,购买价和结婚时的价格差异会很大。例如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就持有这样的看法。因此,在具体应用公式时,需要代理律师通过努力争取,同时也需要根据法院的指导来确定。

购买婚房、支付首付、偿还贷款,几乎每个家庭都会面临的问题。学习法律知识,不是为了算计别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父母一生辛勤积蓄流失。只有心中清楚明白,婚姻生活才能更为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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