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石景山区科幻产业创新发展,提升科技文化软实力,石景山区出台了《石景山区加快科幻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石政办发〔〕14号),聚焦科幻产业关键技术、原创人才、场景建设三大关键要素,设立科幻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幻产业发展,全文内容如下

《石景山区加快科幻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景山区科幻产业创新发展,提升科技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依法经营的科幻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业基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特色园区投资或运营单位等各类法人机构。

本办法支持领域为科幻内容创作及衍生动漫、影视、游戏等产品创制,出版发行服务、交易服务、孵化服务、检测认证、标准化服务,数字影视制作技术和设备研发创制,数字体验装备和关键技术研发,体验场景搭建,活动举办等方面,以及与科幻领域相互融合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娱乐等行业。

第三条

设立科幻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幻产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围绕科幻影视与科幻游戏制作,支持数字成像与合成、数字绘景与三维建模、数字渲染、动作捕捉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给予认定,根据项目研发投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幻原创作品创作与转化支持科幻原创作品创作,对获得版权并出版发行的科幻作品,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以科幻IP为核心的作品转化,对转化为科幻影视、科幻游戏等自主研发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科幻产业聚集发展

1.鼓励科幻团队落户支持首钢园区等产业园区科幻产业聚集发展,引导国内外科幻产业领域企业、科幻大师工作室、社会组织、创业服务机构等单位落户,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支持;对取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科幻企业聚集发展支持各类孵化机构、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等载体运营机构利用现有厂房、楼宇等升级改造吸引科幻企业聚集发展,根据改造面积以及聚集科幻产业单位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改造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支持科幻产业聚集区评定为国家、北京市级重点示范园区(基地),经认定,分别给予运营方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幻产业聚集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支持科幻主题场景建设鼓励区内各类公益性设施打造多元化的科幻主题体验场景;支持在石景山游乐园、首钢园区及其他工业厂房和产业园区打造科幻体验消费乐园;重大科幻主题场景项目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支持科幻产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科幻产业的云服务、内容版权交易、商业策划、产业投资等服务平台发展,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平台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鼓励成立科幻联盟、科幻协会等组织,支持开展科幻培训、交流等活动,促进科幻作家与科研人员交流合作,经认定,按照其服务企业的数量、提供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引导金融支持科幻产业发展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支持科幻产业发展。对在石景山区注册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重点科幻产业的,给予奖励支持:天使轮投资的,按照投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A轮、B轮投资的,按照投资金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重大科幻活动落地本区支持在市级及以上的电影节、科技周、文化节等活动期间开展科幻主题活动,支持科幻产业论坛、科幻大师论坛、科幻大赛等各类科幻主题活动,根据参加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对组织方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中国科幻大会、世界科幻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特别重大活动“一事一议”。同一组织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科幻产业相关人才和团队支持国际国内知名科幻创意人才和团队扎根石景山区,优先推荐申报“景贤计划”。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法人主体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企业或机构可自行从优选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第三方咨询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补贴和资金支持,依据当年政策兑现通知进行申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组织征集、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获得本办法补贴和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四)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五)其他违反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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