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孕期、哺乳期女员工能否减工作量或居家办公?当前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实施封闭式管理的社区工作人员中女性占比很大,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三八妇女节”将至,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此作出明确提示。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目前有些省份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本省企事业单位孕妇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由于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副庭长徐晓辉认为,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各地政府就延迟复工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但部分企业可能在延迟复工期间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及其他待遇未能依法履行。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会因部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降低工资发放标准等问题,产生诸多纠纷。

对此,该院构筑在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并通过与基层社区共同合作等,就涉及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纠纷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引导妇女依法维权。

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孕期或哺乳期女员工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居家办公?

徐晓辉说,孕期、哺乳期妇女可与单位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女职工孕期无法适应原岗位,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此外,对防疫一线的女医护人员、社区女工作人员等的职业保护、心理健康保护问题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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