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向张晓借款二百万余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尚未偿还前张泽因意外去世,留下了五百万余元的遗产,由配偶赵英美和女儿张容继承。张晓作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赵英美和张容,请求其偿还被继承人张泽债务的本金以及利息。
张晓向法院出具了有张泽签名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被告不认可真实性但拒绝对笔迹进行鉴定。
法院认定原告与张泽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二百万余元。另,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张泽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张泽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泽生前所负债务。因原告和张泽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继承的债务承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按继承比例承担债务。即继承后继承人的债务比例按照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计算。比如:被继承人遗产为10万元,由你继承5万元,那么清偿则以五万为限度。
(二)债务须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即因继承所承担的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若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非法债务(如:赌债),可以不清偿。
(三)债务清偿以继承财产为限度。限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只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不参与继承则不承担责任,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四)清偿债务前保留必要份额。必须保留份额的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五)遗产分割前需先偿还债务。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按照遗赠、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开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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