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接到一名小区保安员的报警,称在北京市大兴区兴政东里小区的一处灌木丛内发现赤裸的年轻女尸。
图兴政东里小区
01
原来,就在下午5点左右,此时天色已经渐渐黑了下来,此时正在北京市大兴区兴政东里小区执行巡逻任务的小区保安员刘某,这时,小区业主李玉芳突然找到他,说在她家阳台外的灌木丛内有一个人躺在那里,好长时间不动了,让他赶快去看看。
听到这个情况之后,刘某赶紧随其前往。
李玉芳住在10号楼2单元室,当刘某和李玉芳来到以后,刘某随即来到该住宅南侧阳台外的灌木丛内查看,她借着住户窗户射出的灯光,发现躺着的一个年轻的女孩子。
刘某发现该女子下体赤裸,浑身是血,一动不动地躺在那里,他小心翼翼地用手试了试该女子的鼻息,发现已经没了气息。
这一下可把刘某吓坏了,慌乱之间,他急忙用手机拨打了报了警。
接到报案之后,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快速行动,一面迅速调集重案队、技术队、情报队的侦查员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一面将案情立即上报给市局。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接到情况汇报之后,迅速调集三个支队的侦查、技术、法医等部门赶赴现场。
与此同时,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情报信息中心的部门也相继赶赴现场,共同组成联合侦破组开展工作。
现场侦查工作迅速展开。
图现场勘查(非本案)
现场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小区10号楼与11号楼之间,中心现场位于10号楼2单元室阳台外面下侧的灌木丛中。
死者头东脚西仰卧于地面,头面部可见血迹,嘴内塞有若干杂草,上穿黑色呢子大衣,衣襟敞开,并被褪至肩部,内穿蓝色长袖毛衣、黑色秋衣及内衣均被往上推,胸腹部坦露。
死者胸部下方、腹部可见擦蹭血迹,双手压在身下。
下身赤裸,双腿呈“八字”张开,臀部下垫了一块水泥板,上面有明显血迹,双脚穿浅色袜子,袜子比较干净,并不脏。
将尸体移位后,在其身下水泥块附近发现1个黑色诺基亚手机后盖和一副手机耳机线。
死者双侧眉弓可见小条裂创,颈部大片皮肤挫伤,皮下出血严重,舌骨骨折,下巴处可见一长条裂创,骨质缺损。
处女膜破裂,体内有精液,另外死者在左下颏、左前臂及左腰部均有被咬过的痕迹。
死者身体已经僵硬,背部已经出现尸斑,经分析,该女子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现场勘查发现,在10号楼北侧的自行车棚西南侧的地面上可见一处血泊,并散落有数张银行票据、“吉野家”优惠券等物品。
同时在血泊附近提取到一块带血的砖头,经现场判断,死者头部、颈部的伤,应该就是这块砖头造成的。
在血泊北侧地面上发现有拖拉痕迹,一直延伸到自行车棚西北侧的水泥台附近。
在水泥台西北角的台面上提取到一块血掌纹,在北侧地面上提取到一枚不完整的可疑足迹,经测量,该可疑足迹有半掌大小,宽12厘米,并且在附近的杂草也发现了部分血迹。
在水泥台西侧草丛中提取到一只女式棕色短靴及一条黑色长裤、一条浅色女式内裤,该内裤套在长裤上,二者整体翻转。
侦查员通过对女尸检查后得出初步分析,认为黑色长裤及内裤系被人整体反着脱下来的。
通过检测,在死者体内提取的精液以及从死者外衣口袋、左大腿内侧、右手、身上咬痕处检验出的DNA显示,凶手应该是一名男子,并且是同一名男子。
又通过对提取到的血掌纹、DNA信息,在信息库中检索后,并未发现相关信息,说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
图观看监控录像(非本案)
02
确定死者身份,成为了破获此案的当务之急。
随即,走访调查工作,随即在小区附近展开,随着走访的深入,办案人员很快就有了收获。
据兴政东里9号楼6单元室住户于某、赵某反映,他们的室友丁玲失踪了。
据调查发现,丁玲今年25岁,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是丰台区浩沙健身中心万源路店的员工。
办案人员从于某、赵某口中得知,案发前日,即10月30日早晨7点左右,丁玲离开家前往单位上班,但是,一直到晚上11点还没有回来,于是,在晚上11:31分,便拨打丁玲的手机,但是显示无法接通。
二人害怕丁玲出事,于是在半个小时后,即31日0时左右又给她打了电话,但发现丁玲的手机已经关机。
10月31日早上,二人又联系了丁玲的单位,据丁玲的同事称,丁玲是10月30日21时40分离开单位的,第二天早上并没有来上班,打电话联系她,发现她的手机已经是关机状态。
二人越想越害怕,于是赶忙向丰台区东高地派出所报案。
却不想,二人刚回来,就听到了小区内发生了命案,且死者还是一个女孩,一种不祥的预感瞬间笼罩在心头,于是,二人便快速到联合侦破组上报了丁玲失踪的情况。
来到联合侦破组后,于某还反映说:10月30日早上,丁玲离开家去单位上班时,上穿黑呢子大衣,内穿蓝色毛衣,下穿黑色长裤,脚穿棕色短靴,随身携带一黑色单肩背包,里面装了一个白色钱包,里面内有银行卡、约元现金、1张公交卡及1部黑色诺基亚N85手机等物品。
根据于某反应的情况,联合侦破组认为死者衣着体态特征与失踪人员丁玲相符,且在现场发现了丁玲的钱包、身份证等物品,并且死者面貌特征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于是认定死者就是丁玲。
但经过清点丁玲的物品,并没有发现她的手机、公交卡及现金。
经过初步判断,凶手应该是强奸杀人后,带走了这些物品。
死者身份已经查明,下一步就是查明作案凶手,以及作案动因。
在查找死者身份的同时,查找凶手的工作也在同步展开。
图勘查(非本案)
03
是情杀还是仇杀?
办案人员兵分三路展开侦查,一路通过走访死者亲属、朋友、同事等关系人,均反映死者与他人无矛盾,无情感纠葛、无债务纠纷。
因此排除了情杀和仇杀的嫌疑。
另一路对现场周边网吧、旅店等特种行业的监控影像进行调取保存,并结合嫌疑人影像进行筛查,因数据量庞大,工作进度缓慢,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而另一路办案人员在查取现场及周边街道的监控录像时,有了一个重大发现。
监控显示:年10月30日22时39分28秒,丁玲进入小区北门,在22时38分50秒时有一名体态较胖,目测身高约1.74米的可疑男子进入该门,后拐入西侧小路躲藏,并探头望向丁玲,待丁玲路过后,他又紧随丁玲走去……
大概50分钟后,也就是23时22分27秒,这名可疑男子由南向北走向小区北门,路上遇到行人后便迅速拐入西侧小路。
待路人离开后,他又将衣服脱下盖住头部,走出小区北门,当时他所穿的长裤上可见疑似血迹的污垢、
联合侦破组以此为根据,认定此人有重大嫌疑。
如何找到此人成为了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关键,但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此人无异于大海捞针。
如何才能找到这名嫌疑人的行踪呢?
联合侦破组中有人提出,既然死者平常出行都是乘坐公共交通,且现在公交卡已经被凶手抢走,说不定凶手会用这张公交卡乘坐公交车,如果查到死者的公交卡信息,说不定就能发现凶手的踪迹。
一席话让所有人茅塞顿开,一切工作迅速围绕着这张丢失的公交卡展开。
就在办案人员苦苦查询这张公交卡的时候,死者亲友反映,丁玲曾于上周四,也就是10月27日下午1点左右,在石景山苹果园东口站持公交卡刷卡乘坐路公交车。
这条消息非常重要,侦查员迅速前往公交公司调取此时段经过石景山苹果园东口站的路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很快查到了路公交车和丁玲上车刷卡时的时间点影像,并以此确认了丁领使用的公交卡卡号为。
这是一个重大发现,如果凶手使用这张公交卡坐车,就绝对能查到他。
很快,办案人员对该卡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案发后,年10月31日15时43分40秒,有人持死者公交卡乘坐运通路公共汽车,从卡上信息显示,行程是从青年路口北上车至四惠东下车,之后几天,又先后乘坐公交车、地铁前往北京西站的信息。
办案人员很快调取了该公交卡在这些时段刷卡时的监控录像,发现刷卡人是一名男子,且他体貌、服饰特征与进入小区尾随死者的可疑男子十分相似。
至此,案件有了重大突破。
图凶手归案(非本案)
04
随后,联合侦破组通过市局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侦查得知,丁玲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在案发后没有开机记录,而最后一次关机地点、时间点就在案发地点。
在录像中,办案人员发现,嫌疑人在某些地点的某些时间段曾有多次打电话的情形,这一点迅速被引起重视,很快动用技术侦查对该地点、该时段的电话进行筛查
通过案发前后嫌疑人行为轨迹,办案人员查到一个可疑手机号:xxx,并得知该号码持有人为谢磊,更重要的是,发现案发后此号码突然离开北京,去往的地点是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还查到了此人更换了手机号码的记录。
联合侦破组认为谢磊就是重大作案嫌疑人,并随即对其展开调查,情报队通过网上信息检索发现:谢磊,男,23岁,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乡人。手机号码:xxx。
很快,联合侦破组立即派人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谢磊的户籍地开展抓捕。
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年11月6日11时左右,谢磊在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被抓获归案,并随即将其押解回京。
经审讯,谢磊对自己的犯罪经过供认不讳,据他供认,他在北京平时主要居住在表哥张某经营的“金盛园家常菜”饭馆的宿舍。经查,该饭馆后门通向案发小区。
10月30日19时许,谢磊酒后返回饭馆,准备从案发小区北门进入,至饭店后门回宿舍。
进门后,他发现一女子(即丁玲)也进入了小区,谢磊见她身材姣好,皮肤白暂,长得也很漂亮,借着酒劲,他萌生了强奸这一女子的想法,并在北门内西南侧阴暗处尾随她向9号楼走去。
行至自行车棚时,谢磊突然窜上去,用勒颈的方式将她摔倒,没想到她拼命反抗,继而发生打斗。
谢磊随手拿起一块砖头向女子头颈部连续击打,将她打昏后就将她拖至东侧一阳台下。
谢磊先将一截塑钢框塞进她嘴里,后又拔出换为杂草塞住,随后又找到一块水泥板垫在她身下,将她长裤、内裤脱掉,上衣向上推,进行猥亵,然后强奸。
事后,他又翻看女子的衣兜,抢走了死者手机、公交卡、95元钱,又用自己上衣罩住头部,然后离开小区后逃走。
后来谢磊将抢来的手机放在他朋友吴某处,自己则携带死者公交卡返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藏匿,直至被抓获。
侦查员根据谢磊的口供,从谢磊的朋友吴某处找到了死者丁玲被抢的手机。
经技术人员比对,谢磊的手掌纹和现场提取的血掌纹完全一致,足迹与现场提取的半掌足迹也完全一致,谢磊的DNA与死者体内提取的精液,以及从死者外衣口袋、左大腿内侧、右手、身上咬痕处检验出的DNA也完全一致。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一个年轻人应该拥有的大好年华,在一念之间,就此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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